(2009年11月23日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全称为:Yearbook Work and Specialit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Local Records Association,缩写为:YWSCCLRA。
第二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由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整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干专业整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小我志愿组成的非法人的全国性学术整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联系和连合全国年鉴工作者,为开展年鉴理论研究,赓续进步年鉴质量,发展和繁荣年鉴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地方志引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中国地方志协会的向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大雅宝胡统一号梓峰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730)。
第二章 营业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营业范围:
(一)组织开展年鉴理论研究;
(二)组织全国性的年鉴学术运动和对交际流;
(三)开展对年鉴工作者的营业培训;
(四)组织年鉴及相干成果评奖运动;
(五)开展与各地年鉴学术整体的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小我会员。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整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干专业整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小我,附和本会章程,支撑本会工作,由单位或小我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运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任务:
(一)实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关照本会秘书处。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运动,视为主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通过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停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庞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折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别情况必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地方志协会批准赞成。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态;
(三)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推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利用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地方志引导小组办公室年鉴处兼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年鉴管理工作或年鉴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利用下列职权:
(一)调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紧张文件。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帮忙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副会长可利用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利用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和谐内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处理其未来畴昔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帮忙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当局和主管、主理单位资助;
(五)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营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地方志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停止程序及停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缘故原由必要刊出的,由理事会提出停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停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地方志协会审查赞成。
第三十三条 本会停止前,须在中国地方志协会和有关机关引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运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刊出登记手续后即为停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停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地方志协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干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诠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地方志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